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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课程的基本范畴包括课程的目标、内容、结构等各个方面。在课程论中,关于课程目标的理论通常是非常重要的。考察课程目标可以从垂直和水平两个维度着手。
(一)课程目标的垂直分类
指根据性质的不同,从宏观到微观,可将课程目标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
即英文中的aims,可以译作教育目的或教育宗旨,反映特定社会对于合格成员的基本要求,与该社会最根本的价值观一致,通常有较强的哲学理念色彩,以及浓厚的社会政治倾向。这一层次的目标经常被写进国家和地方的教育法,或被写进其他形式的重要的课程文件之中,比如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培养有责任感的社会成员,等等。作为宗旨的教育目标与课程的关系不如后面所要讨论的goals和objectives那样直接和密切,但有着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国内关于教育目的的研究和讨论,基本上可以与aims相对应,人们所熟悉的教育目的,如全面发展的人、四有新人等,均属于这个范畴,明显地带有课程总体目标的性质。此外,总体目标在各个教育阶段或不同类型学校中往往还有具体化的表述,比如义务教育的目标、高等教育的目标,等等,也就是人们平时所讲的培养目标。
在这个层次上,教育目的与课程目标是一致的,并不存在独立于教育目的之外的课程目标。教育目的主要是凭借课程得以实现,因此,课程目标必须与教育目的一致。
2.第二层次
即英文中的goals,按照一般的含义,这一层次的目标适用于一定阶段的具体课程,比总体目标更为具体,是总体目标在特定课程领域里的表现。国内外关于课程目标的大量比较专门的研究,相当部分是在这个层次上进行的。国内在阐述各级各类学校课程的目标时,所陈述的内容实际正是处在这样的层次上。例如,小学阶段语文的教学目的(课程目标)是:“指导学生正确理解和运用祖国的语言文字,使学生具有初步的听说读写能力;在听说读写训练的过程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发展学生的智力,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小学阶段数学的教学目的(课程目标)是:“(1)使学生理解、掌握数量关系和几何图形的最基础的知识;(2)使学生具有进行整数、小数、分数四则计算的能力,培养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空间观念,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简单的实际问题;(3)使学生受到思想品德教育。”
可以看出,这一层次的目标比总体目标具体,总体目标是以具体课程领域的目标为中介作用于课程的。
3.第三层次
即“objectives”,这是更为具体的、与课程关系最为直接和密切的目标。这一层次的目标在具体的课程领域内部展开。上述两个层次的目标能否真正体现和落实到课程中,主要取决于能否科学和恰当地分解为这个层次的目标。
国内长期以来在这个层次目标的研究上是比较缺乏的,往往从前两个层次的目标直接过渡到教学内容的规定,建国后历次颁布的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中,都有教学要求的部分,这些要求实际上具有课程目标的性质,但从内容上看,主要只是关于课程内容的规定,比较简单笼统,对于课程和教学的指导作用是有限的。比如小学数学四年级的教学要求中这样的内容:理解四则运算的意义,掌握加法与减法、乘法与除法之间的关系。这样的要求当然是正确的,但是怎样才算是“理解”了四则运算的意义呢?如何才算是“掌握了加减法、乘除法之间的关系呢?是能够背诵有关概念?还是能够正确地解决有关的问题?或者包括两个方面?并没有表述清楚。凭借这样的目标,对于课程设计和实施课程的意义都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