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学生权利保护练习题汇总(2)
发布时间:2020-07-17 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证考试网]2020年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学生权利保护练习题汇总(2).[推荐]好学通为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特别整理了《小学综合素质》练习题汇总供考生参考学习,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好学通教师资格证课程!
题目: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中小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提出: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10小时,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
2.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题干中教师关学生禁闭的行为属于侵犯学生的人生自由权。故答案选B。
3.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A项说法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B项错误。该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C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D项说法正确,当选。
4.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有:生存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尊重的权利;安全的权利;人身自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因此本题选A。
5.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十四条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因为期末考试取消了音乐、体育、美术等课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6.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题干中张某的行为显然是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7.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教师私自拆看学生的信件,不仅侵犯了学生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私密权,也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8.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9.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10.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11.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材料分析题
1.参考答案:(1)该案例中,学校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2)学校教育工作者应提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转变自己的观念,且学校以校规的形式随意开除学生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学校因为学生钱刚的打架、逃学等行为而不顾法律的规定,随意开除学生,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要依靠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应责令该学校撤销对钱刚的开除学籍处分,并对其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教师应该加强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中小学生由于辨别能力和自制能力较差,犯错在所难免,学生犯了错,学校和教师应当对其进行科学的教育。若拒绝给学生以改正错误的机会,动辄以开除处理,实在有违教育的本质和宗旨。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教育学生是学校的责任和义务,而开除学生则是把学生不负责任地推向社会,这无疑违背了教育者的职业道德和良知。
2.参考答案:(1)县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以及学生的受教育权。从材料可知,在整个事件中,县教育局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下发通知,让其所辖县城各小学学生在正常的学习时间内排练节目,参加商业庆祝活动。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
(2)县教育局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责任形式为赔礼道歉、赔偿。
3.参考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黄某的儿子虽然左脚跛瘸,行动不便,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习的机会,黄家屯小学拒收残疾儿童入学,侵犯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因此龙门镇小学的做法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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